氮肥工業(yè)協會章程(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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氮肥工業(yè)協會章程(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)
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,須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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